关键词: 间接持有模式/中介机构破产风险/证券投资者/信托/证券权益 内容提要: 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当中介机构破产时,如果缺乏相应法律制度支撑,投资者权益有可能被认定为中介机构的破产财产,这显然不符合间接持有模式构建目的,也违反法律正义。考虑到我国现有法律对间接持有模式下中介机构破产风险的规定较为简略,且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法理上的不圆满性等特点,我国立法者应从功能角度出发,在充分权衡投资者权益保护、中介机构运转需要、与其他制度协调和法理顺畅的基础上,构建避免中介机构破产风险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立法者应改进信托制度,明确如下法律规定: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之间为信托关系;投资者之间对中介机构持有的中介化证券按比例享有权益;中介机构有义务按照投资者指示行事。 导言 作为解决美国二十世纪60年代末文档工作危机(paperwork crisis)的间接持有模式(indirect holding system),随着全球经济的增长和跨国证券交易的增加,呈现出扩张之势。1在间接持有模式下,中央存管机构(CSD)或者其他中介机构被记载于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从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