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使用人侵权责任/法人侵权责任/雇主责任/替代责任/方法论 内容提要: 使用人的侵权责任构造是侵权责任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现行法律及立法草案的相关制度安排均立基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在执行使用人职务的自然人实施侵权行为场合,仅以使用人作为责任主体,而未规定行为人的个人责任。学者起草的专家建议稿亦因循这一路径。从个体主义方法论出发,在上述场合向行为人配置个人责任既具有正当性,又具有必要性,应对立法草案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一、 问题的提出 使用人的侵权责任构造1,即如何分配执行法人等使用人职务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是我国侵权责任立法过程中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2在我国现行的侵权法制下,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使用人的侵权责任构造问题上,执行使用人职务的自然人,无论是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还是受雇人,其侵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由使用人承担,行为人个人对受害人不须承担任何民事责任。3那么,这种状况是否在将来会因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而得以改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