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侧重对我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现状、和特征进行了比较全面地,并在结合国外法治国家紧急状态制度建设的经验基础之上,提出要统一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特别是应当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来代替目前分散立法的状况,此外,还应当建立统一的应急机构来保证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能够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防止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因为实施紧急状态而受到政府紧急权力不必要的侵犯。一、紧急状态法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的紧急状态法的立法比较分散,没有象土耳其宪法那样对紧急状态通过加以分类来规定不同的紧急措施和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也没有象前苏联那样通过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并适应和应急各种紧急状态的需要。如前苏联1990年3月14日通过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第1条规定:紧急状态是在发生灾害、重大事故或惨祸、流行病、兽疫以及在发生群众性骚乱时,为了确保苏联公民的安全,根据苏联宪法和本法律宣布的临时措施。该紧急状态法规定,无论是因为自然灾害还是人为原因造成的紧急状态,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之后,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在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下视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维护秩序和加强保护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