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1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2的,一方面,中国除了需要遵守所有WTO成员均需遵守的多边贸易协定义务以外,还需要遵守诸多单独针对中国实行3的超WTO义务4,另一方面,在正常的WTO体系所赋予各成员的贸易救济权利上,中国将遭受来自各成员超WTO权利的限制。5在各成员单独针对中国实行的诸多超WTO权利之中,报告书第242段(以下简称第242段)6各成员针对原产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product)可以采取的特别保障限制措施,因用语松散,尤其缺乏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规定,极易在实践中遭到滥用。因此,为防止该条款的滥用,在WTO法律框架之下,对该条款进行法律解释十分的必要。 本篇文章的目的,是根据国际法以及WTO的条约解释原则,对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内容进行法律解释,以期澄清该条款规定中诸多含糊不清之处,确保该条款合理的法律运用,维护WTO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障中国加入WTO所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