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确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中国为选择和探索公权力的运作模式,选择和探索权与法的关系模式,整整花费了50年,付出了沉重和痛苦的代价,当然也获得了弥足珍贵的教训与经验。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执政地位。党执政后,如何行使公权力,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第一条道路是,党和国家充分地,不受限制地运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以严密的计划和国中所有的资源,包括党所领导的人民,为手段,去实现党的预定目标:消灭剥削,消灭压迫,建设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强盛的中国;第二条道路是,依法治国,以法规范和控制党与国家的权力,以人为本,而不是为发展而发展,为强国而强国,一切公权力的行使均受法律的约束,均以人民的幸福和安康为依归。 由于发展和强国心切,我们选择了第一条道路。原本设想,这条道路会是一条快速发展的道路:通过几年或十几年时间,彻底摧毁旧的上层建筑,废除旧的生产关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