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原则在中国已经确立并发展了二十多年,但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书面意义上的确立,其并未发挥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应该发挥的作用,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近乎处于虚置的状态。通过对合理性原则之源流、法治逻辑等内容的分析,从比较的视角观察,合理性原则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制度实践,在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概念混乱,给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关键词:合理性原则;大陆法系;比例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由于行政法的多样、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基本原则对于保证行政法规范的统一和协调以及行政法的贯彻和实施至关重要。从公法发达之德国、法国等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必须探寻符合中国本土现实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现已成为通说。但通过对合理性原则的源流、确立过程、社会适应性等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合理性原则不应成为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理性原则之源流合理性原则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最早产生于英国的判例制度。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