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道公认的难题。到为止,关于举证责任的,大量的是梳理、评论各种学说,并试图确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然而,在形形色色的疑难案件面前,人们发现,那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常常显得捉襟见肘,众说纷纭的在初学者眼里甚至被搅成一团浆糊。本文的目的不是提出一种新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是试图提供一种新的思考路径。这种思路试图摆脱对制定法和各种理论所确立的举证责任规则的迷信,转而通过对相一、“依法认定”的困窘我国行政诉讼法“一刀切”地规定由被告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并要求一律做到“证据确凿”。在各种立法和司法文书、法律教科书中,“被告举证”、“确凿充分”一词几乎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套语。人们因为频繁的使用而习惯于这种说法,几乎已经放弃了对它本来涵义的思考、对其正当性的质疑。诚然,在多数情况下,由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是合理的。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掌握强大的调查取证的权力和能力,即使在某些情况下相对人也能举出证据,但由行政机关举证往往更有效率,更能节省资源。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