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把关系本是辩证统一的与国家,分割和对立起来的和观点是错误的。而把分为社会法律和国家法律“二元”对立更是错上加错。把国家权力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是一种混乱的思想表现,根本不能成立。国家法律产生于社会,作用于社会。国家的权力来源于民众,应服务于民众,始终在民众的监督之下,这是法制的自我完备机制,而社会矛盾体的斗争则是其存在的原动力。关键词国家与社会,国家法律,社会法律,有感与商榷社会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中西法律的差异一文,是苏州大学法学院周永坤教授一篇大作,发表在法商2003年第2期上。为了行文之方便,以下简称“周文”。读过该文后,对本人的感受颇多,文章中的思想和观点是对本人有一些法意上的启发和思索,但其中主要立论和思想观点是错误的,不能成立的。因而有必要提出来同周教授进行商榷。一、国家与社会是互动关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国家与社会各自的地位以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三个基本。周文认为,用“社会与国家两分的来东西方法律文化就会发现,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法律文化的重要都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