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内容提要: 从“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来说,职务、职权应当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并且只能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行为人虽然在履行职务期间实施侵吞财物的行为,但侵吞财物的行为与职务便利无必然联系的,也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客观行为手段上没有实质区别,亦即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即“侵占”应作广义的理解,与贪污罪中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含义一致。一、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在刑法修订之前,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何为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争议很大,其中焦点是如何区分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两者是否具有包容关系。为了统一认识,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曾作出以下明确具体的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已经将贪污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