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也必然以实现财产安全为己任和价值追求。随着的,财产流转关系即交易关系的经济价值与社会意义已远远超越了财产归属关系,以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标志,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发展均体现出侧重高效率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且兼顾静态安全的均衡模式,交易安全在上和实践上均成为民法的重要价值关注。本文以此为背景详细阐述交易安全的概念,及物权法的相关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关键词】交易安全 公示公信 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一、引言古罗马法谚曰:“有社会,斯有;有法律,斯有社会”。法律以保护社会生活的安全为目的,安全是法律的基础价值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满足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不同使用价值、价值的追求;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因此,交易安全制度具有重大的价值意义和制度意义,值得予以关注及特别保护。二、交易安全概述关于交易安全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交易安全是与静的安全(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相对应的动态安全。郑玉波先生采此观点,其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