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我国建立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目的,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具有公益性和很强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但法律没有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由此,受害人可否以保险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做法各异。实际上基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应当赋予被害人直接请求权,即被害人可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当介入到诉讼中来。 关键词: 直接请求权/强制责任保险/道交法/诉讼地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 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纳入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但道交法仅有两条相关规定, 而条例全文也仅有四十多条, 且内容较粗疏, 缺乏可操作性,在诉讼理论上以及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认识也存有差异,因而导致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和利益衡量上的抉择,特别是受害人与保险公司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