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在罗马法上,交付本身并未被赋予所有权移转的意思。罗马法通过对“原因”的要求来控制交付的效力。初看起来,罗马法中兼有要因主义和无因主义的要素,但这主要是由于论者对“原因”的不同界定造成的。按照罗马法渊源本身对交付“原因”的定位,交付的性质原则上应该是要因的。由于对罗马法上的“清偿原因”缺乏充分的了解,中世纪的法学提出了“误信原因”的原因,从而使在要因交付的框架下逐渐孕育出抽象的无因理论成为了可能。 关键词:交付 原因理论 无因主义 要因主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罗马法及民法中,对交付的法律性质的讨论,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当前的民法研究中,虽然对此已经有所涉及,1但是该问题的许多方面仍然是有待澄清的。笔者认为,对交付的法律性质的研究,在论上,不能只是静态地围绕几个抽象的概念做文章。法律(法学)是有其性的,对于一个作为人们沟通基础的抽象法律概念而言,其丰富的内涵是历史上无数法学家的思想结晶。“交付”、“原因”这样一些抽象的概念,只有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才能对其进行准确的把握。有鉴于此,本文拟从罗马法的原始文献出发,考察交付制度在罗马法上的原貌,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