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武汉市公安局颁行的新“事故定责规则”,引起关注。该规则关于六种情形下机动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的规定,背离了尊重人的生命、保护生命健康权的精神。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立法,均认为汽车为高速运输工具,它对周围的环境构成高度危险。在交通事故中,高速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因此,我国有关交通法规及相关的地方性规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一、的提出2000年9月20日,武汉市公安局颁布的关于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定责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正式开始实施。这是继沈阳、济南、上海、中山之后,第五个出台并实施的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新规则。根据通告的规定,在下列六种情形下,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1)行人在设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违反信号通行;(2)在设有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人行横道线的路段,行人不在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或人行横道线内行走;(3)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上,行人翻、钻、穿越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