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针对这一规定,如何理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其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学术界和实务界在上产生了较大分歧。尽管众说纷纭,但是在司法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责任人定可以不予采信的规定,1在出台的十多年中几乎没有适用过。这就意味着如果交通民警做出了一个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具有司法最终裁断权的法院无法得到纠正,反而被用作一项具有很高证明力的证据。一个没有救济程序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将是一种极大的威胁。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进行,以维护主义法制的尊严,体现法的公平正义。一、有关责任认定救济途径的明文规定1、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