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发达国家的产融结合经历20世纪初的巅峰到二战前后没落,80年代至今再次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主流。自美国2007年次贷危机在2008年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欧美学术界部分学者提出这次危机实乃美国对包括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在内的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和反托拉斯政策10余年来同时放松所致,在金融监管之外关注产融结合的反垄断规制这一理论问题演变为现实课题。过去二三十年中,在世界范围内,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产融结合制度运行稳健,市场主导型的美国1999年GLB法案已经打破金融分业、产融分离的坚冰。我国经过30年改革开放,与国际市场逐步融合的国内市场为了追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金融资本与工商资本的结合联营大量涌现,以金融控股公司和混业金融集团为主要表现的产融结合成为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偏好。在我国,主要依托政府推动组建的产融结合极易成为国内市场的垄断者,进而对我国原有的市场竞争结构造成破坏和妨碍竞争。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不仅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和完善金融监管举措应对产融结合,而且也不应忽视通过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规范产融结合,以抵御国际金融危机、降低金融风险和维护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