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就必然地具有这样那样的联系,简直就是人性的产物。法学中的价值必须将人性与法的价值联系起来。因为,“一切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人性是人类关于自身认识上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在时间不断流逝的长河中,在人类生活的千变万化后面,传统家们总是希望发现经久不变的人本性,曾提出了各种各样而又相互歧异的定义。” 具体地说,在西方,人性问题上最大的争议是人性的理性与非理性的问题,即究竟人是理性的或是非理性的;在,人性问题上最大的争议是人性的善与恶的问题,即究竟人性是善良的或是邪恶的;马克思主义主要从属性、属性和精神属性三个方面揭示了人性的内涵 .在人性上的不同认识往往会导致不同学说的产生与形成。换句话说,不同的法学学术主张可能是导源于不同的人性认识的。这些学说具有或多或少的科学性,为了全面探讨法的价值的人性依据,有必要对这些主要的人性进行评说,并肯定其中科学的部分。要探讨法的价值问题,就必须关注从人性角度进行的法的价值诠释,并应力争对法的价值与人性之间的基本关系作出科学的结论。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