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身权法;人格权;身份;人身权类型内容提要: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制定统一的人身权法符合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要求,符合自民法通则以来确立的立法传统,有利于统一保护主体的人身权益 人身权与主体不可分离,但有的无特定相对人,有的有特定相对人。前者又可分为物质性的、标表性的、评价性的、自治性的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后者包括配偶权、亲权、其他亲属权以及监护权。人身权法单独立法需处理好与其他法的关系。当前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学者都在研究人格权法的制定问题。重视人格权的保护,这可说是顺应了现代法的发展趋势。但对于人格权制度应如何设计、人格权应包括哪些内容等诸多问题,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因“保护人格关系不受他人的侵害,除人格权外,并及于身份权”,1为避免一些难以理清的争议,为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以更好地保护人格权,笔者主张,我国应当制定人身权法。何以应制定人身权法?人身权应包括哪些权利?人身权法与其他法律制度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笔者就此作一简单阐述,以求抛砖引玉。一、制定人身权法的正当性(一)制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