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法院对“王育诉侯波不正当履行监护权案”的判决引出了父母对孩子在家教育是否违反义务教育的问题。从我国宪法上受教育义务的规定来看,义务主体应当是适龄儿童的父母(包括监护人),但父母的受教育义务是否意味着父母必须送儿童入学接受教育,亦即,能否用在家教育代替学校教育,在宪法上取决于父母的教育权。父母的教育权属于广义的教育权,它来源于父母的亲权,亲权是一种受宪法保护的自然权利,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也为父母的教育权提供了依据。因此,在家教育是合宪的。同时,在家教育与义务教育法中的强制入学规定如何协调?联系美国的经验,在家教育应视为学校教育的一种例外,只要具有了“相当性”,即在家教育可以取得相当于学校教育的效果,就应允许之。引例北京人侯波将7岁的儿子明明(化名)家里自己进行封闭教育,并使明明在英语和阅读方面表现了超过同龄儿童的能力,甚至能够看懂古典文学和英文报纸;但前妻王育认为,不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对明明今后的成长不利,于是诉至石景山法院要求取得明明的监护权。2006年9月19日,法院判决认为,家庭教育虽然对学生个体更具有针对性,却毕竟不够系统和全面。文化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