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的生效,我们发现,我国现有刑事法律体系中具体制度的设置与公约的规定有相当差距,这些差距的存在不仅使我国打击腐败犯罪难以取得应有的成效,而且会给我们利用公约进行跨国诉讼和追回腐败资产造成巨大的障碍。本文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基本视角,详细分析了我国现有刑事立法体系中有些罪名的构成要件、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刑事缺席审判等具体制度的设置与公约规定的差距,提出了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考虑与公约设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并加以完善,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实施方案与设想。关键词反腐败 公约 差距立法完善社会变化总是要比规则建立过程快得多。在各种变革频繁发生的社会转型期,立法过程往往是缓慢而棘手的1.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出跨国性的特点,腐败分子实施犯罪以后,往往潜逃或者将赃款转移至尚未与我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以逃避法律制裁。2003年12月10日,中国代表在墨西哥举行的联合国高级别政治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反腐败公约)。2005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