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是法的基本论题之一,也是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自从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提出这个论题以来,它已成为我国法理学以至整个法学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力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此论题略作探索。一、权利本位之所指权利本位是个语义和意义丰富的概念组合。以下六点是它的要义:(一)权利本位简明地表达了法是(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观念。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是在讨论法的本位的过程中引出的概念组合。法的本位是关于在法这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起点、轴心或重心的问题。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义务本位是法以(应当以)义务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权利本位观念的具体表述是各种各样的。此处摘引几段论述为例。在商品和民主发达的现代,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从宪法、民法到其他,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并领先于义务,即使是刑法,其逻辑前提也是公民、社会或国家的权利。权利构成法律体系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