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西方质询制度与我国的质询制度存在着很多不同,最大的区别在于:西方的立法机关只能质询政府,我国法律规定人大不但可以质询政府,也可以质询法院。然而这一规定与现行宪法排除了全国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质询的规定相违背。通过比较历次立法的变化规律可以发现,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并不令人费解,是由于立法机关违宪立法所致。对司法权的性质进行分析我们也发现,法院与人大的关系相异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因此,必须解决这一理论难题和立法矛盾,使人大和法院的监督关系形成良性机制。本文最后指出,可以利用现有法律框架中关于询问制度的规定完善人大监督法院的制度。关键词:质询,比较分析,监督法院,改进一、概述(一)概念质询(questions)是指“议会内阁制国家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的代议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成员(议员或人民代表就行政事务或其他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质疑,要求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予以答复的制度。”1质询(questions)制度起源于英国,由请愿权发展而来,是资本主义国家国会监督政府的一种辅助性权力。通过考察质询制度在英国的起源和历史演进可以看出,英国议会对政府的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