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主要是针对来自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后应享有的待遇。事实上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有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作用。例如,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以最惠国待遇,后者在进口税等方面便享有不低于其他第三国的待遇。然而,假如进口国在国内税收等方面对进口产品给予低于本国产品的待遇,这便可能抵销最惠国待遇给进口产品带来的竞争优势。因此,为了保障进口产品和服务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在进口国市场与来自于其他国家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当地的产品和服务相互竞争,在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同时,相关国家和地区还必须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即不低于进口国家和地区当地的、个人、货物和服务在相同情况下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是原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随着原关贸总协定被世界贸易组织全盘接受,国民待遇原则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世界贸易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诸方面。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下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原关贸总协定相比扩大了很多。事实上,即使仅就货物贸易而言,世界贸易组织下的国民待遇原则也与原关贸总协定有截然的区别。例如,在原关贸总协定下,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