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立场到底应该是客观解释还是主观解释、实质解释还是形式解释,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客观解释论、实质解释论强调文本的价值和解释时的当下情景对刑法的理解和解释的意义;主观解释论、形式解释论则强调作者(立法者)意图对文本解释的影响。我认为刑法解释应该采客观解释、实质解释的立场。在我看来,法官在理解和解释法律时,必然会根据处理案件时的当下情况,对刑法文本的意义进行语用推理,解读出文本的可能意义在语用推理过程中,解释者的图式、前见会发挥重要作用,而原来的立法者(文本作者)的原始立法意图对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活动很难起到作用。本文将以认知心理学中的图式理论作为分析工具,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三个不同群体的调查,分析论证解释者前见对刑法的理解和解释的影响,进而得出刑法解释事实是也应该是客观解释的结论。一、导论认知心理学、认知语言学告诉我们,人是一个主动的信息探求者,并不是消极地等待着环境刺激而产生反应的被动个体。个体内部已有的知识、经验及其结构对其心理活动和外部行动会产生决定性影响,人的行为、动作的产生以及言语活动都受到个体内部心理活动的调节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