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是一种共同犯罪。在我国极为严重的受贿现象是与十分猖獗的行贿行为互为因果的,行贿与受贿,尤如一条毒根上孽生的两个毒瘤,除索贿的情况外,有受贿必有行贿。行贿行为不仅是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的催生剂,而且其本身就是社会腐败的一种直接、典型和具体的表现。二者相互依存,共同侵蚀着国家的政权肌体,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危害着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根基。因此,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依法严肃惩处行贿犯罪就必然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只有这样,才能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一、从司法实践看当前行贿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根据刑事立法和从司法实践看,当前行贿犯罪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隐蔽与公开交叉。行贿犯罪在贿赂犯罪中一般居于主动地位,是诱发受贿犯罪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查处的行贿犯罪却只占极少一部分,这不仅在客观上放纵了一批犯罪分子,而且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