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为行政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行政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都可以制定行政规定。 1、行政法规 依据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分两种情况:(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这种情况下,行政法规制定的依据是法律。(二)国务院为履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这种情况下,行政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所有事项都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留的立法事项。包括相对保留事项和绝对保留事项。对于相对保留事项全国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