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上演了一场惊天地、泣鬼神的悲喜剧。围绕着佛罗里达州选票计票,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戏剧性局面。美国共和民主两党经历了36天的世纪司法大战,打得难解难分,天昏地暗。经过36天的总统难产之后,最后一锤定音的居然是非民选的最高法院!这场选战及随后的司法大战所涉及到的复杂的总统选举程序,把久经选场的美国选民弄得眼花缭乱,头昏脑胀,一脑门子浆糊。 常听人说,美国是一个民主制国家,美国总统是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实际上,这一常识性的表述是不准确的。美国的政体是共和制,美国总统也不是由全民直选产生的。根据美国宪法,各州选民在总统大选中选出的只是选举人。大选后,各州的选举人组成全国的选举团,最后由选举团的投票来决定总统选举的结果。 那么,号称高度民主的美国为什么不搞全民直选呢?美国宪法为什么要设立选举团制度?2000年选举为什么会出现难产?这一现象的出现与美国的宪政机制有何关系?美国最高法院在解决这次选举危机中起到了什么作用?造成了哪些?探讨这些,将促使人们深入思考美国选举制度的合理性和民主性问题。 (一)选举制度独一无二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