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辩诉协商/刑事速决程序内容提要: “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由于其制定主体在身份上的局限性以及其内容上的诸多缺陷,决定它不是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的有效举措。要实现正义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必须结合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改革,在完善刑事普通程序的同时,改造现有刑事简易程序,构建我国的辩诉协商制度,形成以辩诉协商程序和改造后的简易程序为内容的新的刑事速决程序体系。基于犯罪率的上升和抗辩式诉讼模式的引进,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1我国1996 年3 月17日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根据程序分流原理,专门设置了简易程序。然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诉讼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率一直很低(一般只有5 %左右) ,2难以实现其“分流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在此背景下,某些法院开始尝试进行刑事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改革。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在此基础上,于2003 年3 月14 日制定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其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