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行政裁量权的研究分为两种,一种为规范主义所理解的裁量权;一种为 功能主义所理解的裁量权,这两者在本质上都是权力模式下的产物。交往行为理论为我们重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有利的理论分析工具,对行政裁量权的理解应该在对话模式下进行。关键词:行政裁量权,权力模式,对话模式一、行政裁量权研究的现状1969年,戴维斯裁量的正义一个初步的研究1一书的出版,标志着行政法学界正式开始研究行政裁量权。而在此之前,行政裁量权只是处于整个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边缘性地位。2因为,在传统法学看来,其研究的重点理应是各种确定不移的法律规则,各种规则之间的关系,因此,戴维斯对于行政法学的的贡献在于其将我们的学术视角引向这一领域,在于其“努力驱散传统行政法学研究的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即裁量正义是如此的飘忽不定,以致于其根本不能作为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他致力于相关问题的揭示和进一步的思考研究, 他为深度研究行政裁量奠定了基础”3.由此,行政法学界逐渐关注行政裁量权问题,不同学者基于各自不同的学术兴趣,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大范围、多角度的深度研究4.在裁量权的起源、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