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法条竞合在表面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最终适用的只是单一规范,其他规范在评价及适用上均被排除,这种现象体现在规范上的关系就是:法条竞合既有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也有犯罪构成的评价关系。【关 键 词】法条竞合/逻辑关系/评价关系自马克昌教授于1982年在法学上发表首篇关于法条竞合的文章以来,法条竞合的问题引起了国内学者的普遍关注。此后的20余年,关于法条竞合的探讨方兴未艾。此间,不少学者对法条竞合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刑法中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现象,理由是:法条竞合有悖立法精神;从犯罪性质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上看,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我国刑法分则中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从司法实践上看,法条竞合不符合执法必严的原则;法条竞合不可作为量刑的依据,等等1。但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早已肯定了法条竞合现象的存在,学者们也就法条竞合的概念、种类、法律性质及适用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未达成共识。本文拟从规范关系的角度,对上述问题作一探讨。一、法条竞合的定义(一)法条竞合的定义批判与解析关于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