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思想长河中,有一些堪称一言而为天下法的不朽名言,它们宛如这条长河中的璀灿明珠,长久地闪烁着思想的光芒,启迪着一代又一代人的思考。它们不仅具有划的意义,而且具有跨世纪的现实意义,它们是思想的精华,认识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说是认识了整个人类思想。 其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论述过1,后来英国著名法学家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所明确提出的所有进步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2。 一、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的比较意义 梅因所指出的从身分到契约,准确地抓住了最能概括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根本特征的两个东西-身分与契约,并把它们作为区别不同社会的一个根本标准,即据此把社会区分为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于此我们可以洞悉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的比较意义。 第一,在身分社会,身分(出身)是人们获取特权的主要途径。人的肉体能使人成为某种特定社会职能的承担者。他的肉体成了他的社会权利。3在身分社会,身分成为确定人们地位高低、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根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