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活动纠纷的有效途径,在世界上被广泛运用于各种体育竞技活动 中。随着我国体育活动的蓬勃兴起,体育仲裁也日渐走进我们的视野,不仅仅在理论界引起 了广泛的讨论,在社会实践领域也引起了诸多关注。但是,有关体育仲裁的模式是采用完全 不同于普通民商事仲裁的方式,还是局部借鉴民商事仲裁的方式,民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1 体育仲裁作为一般仲裁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存在体育仲裁的出现并非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创新,它仍然是以普通的仲裁制度作为蓝本发 展起来的,仲裁制度的历史演化印证了仲裁为解决体育纠而纷存在的可行性、普适性。一般意义上的仲裁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处理当事人之间民商事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 有着悠久的历史。“仲裁的产生早于诉讼”,它不是法学家的理论创新,而是人们在长期实 践中摸索出来的,是“构成文明法律制度的基础”。1仲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成为一种通用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并逐渐获得了法定地 位。14世纪中叶,瑞典确认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制度, 并在14世纪末的瑞典地方法 典中赋予了仲裁制度相应的法律地位。英国于1697年率先颁布了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