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犯罪论体系;支柱;违法;责任内容提要: 对犯罪实体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客观”与“主观”两个概念上;犯罪论体系应当以价值或目的作为出发点,从而体现评价;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具有充分根据与内在合理性。当前关于犯罪论体系的讨论,显然比较形式化,大多是围绕犯罪构成是法律规定还是理论概念、犯罪构成应当由几要件组成、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而展开,并没有讨论应当以什么作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本文旨在说明,应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 一 大体可以认为,我国传统的犯罪论体系,是以“客观”与“主观”为支柱建立起来的,亦即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有机统一(以下简称四要件体系);刑法理论将客体与客观方面进一步提升为“客观”,将主体与主观方面进一步提升为“主观”;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主客观相统一),成为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基本特点乃至核心。 在我国,以客观与主观两个概念为支柱建立犯罪论体系,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受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以客观与主观为支柱的犯罪论体系得以形成。 苏联刑法理论对德国刑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