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ADR法 正叉模式 公益维护 当事人服务论文摘要:经过联邦法院对ADR的十几年的探索实验,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了1998年(ADR法),为ADR措施的开展发放了“绿卡”。该法要求所有的美国联邦法院实施“当事人服务型”的ADR措施,并允许法院强制当事人参加ADR程序。联邦法院ADR部门要想成功有效的实施该法,对各种ADR措施进行选择,以使其与现有的法院体系相兼容,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首先要协调好ADR措施所内涵的正义模式与一直引导着法院的传统的判决型的正义模式的关系。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ADR法确定了ADR措施在联邦法院体系中的永恒的地位。该法是在两项早期立法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1998年审判改革法的召唤下通过的。这两项早期立法为美国联邦法院的一些以研究、论证为目的的ADR实验的展开提供了准备,但适行时间不久。1998年(AOR法通过允许法院继续长期开展ADR实验,并要求没有开展ADR实验的法院接受适当的ADR措施,拯救了前两项立法所授权的ADR改革。1998年ADR法的立法过程表明,美国联邦法院意在通过提供高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