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的正义规则是其理论的一个中心,也是他的政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构成了他的整个人性学说的制度性的支撑。1而在其中财产权又是正义规则论的核心。对此,休谟自己曾多次明确指出:没有人能够怀疑,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确立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2关于稳定财物占有的规则的确立对人类社会不但是有用的,而且甚至于是绝对必需的3哈耶克在他的大卫?休谟的法哲学与政治哲学一文中认为:休谟在人性论有关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的那个章节中,对人为设立正义规则的方式的论述,是他在这个领域中所做的最重要的贡献。4财产权所触及的实质是利益问题,不过,休谟对于利益有着不同于以洛克为代表的权利论的理解,它是一种基于正义规则论的利益学说。可以说休谟政治哲学的规则论最重要的便是有关确立稳定占有的财产权理论,它构成了休谟三个基本的正义规则中的第一个层次,其他两个规则,即依据同意的财产转移和许诺的履行,则是在第一个层次的财产权的基础之上所形成的第二个层次的规则,它们补充和丰富了稳定占有的财产权规则。 一、关于财产权的一般理论 1财物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