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日两国行政指导实践的差异可以用两个概念来表示,一个是“作为行政活动的行政指导”,一个是“作为行政制度的行政指导”。在中国,由于行政机关具有法律上的指导权限,常常采取明确的表现形式进行指导,行政指导以行政行为的形态出现,易于识别和规范,功能积极。后者则是日本的特色。由于没有法律权限依据,行政机关采取了各种制度性措施的来保障行政指导措施落实,包括官民一体的体制、行政机关的事实强制措施,这些措施一起构成了“作为制度的行政指导”。后者使得行政指导不具有具体形式,难以辨认,难以追究法律责任,从而消解近代的行政法治。中国行政指导实践应朝法治化发展,戒备日本式行政指导的危险。 【关键词】行政指导;行政法治;作为行政活动的行政指导;作为行政制度的行政指导 【正文】 自日本学者使用“行政指导”一词以来,其便成为当代行政法的一个罗生门问题。1982年美国人约翰逊在其1982年的著述通产省与日本的奇迹中,将行政指导作为日本官厅与民间关系的显著特征,并把日本的经济奇迹归结为行政指导的作用1。而八十年代后期以来,对行政指导的正面评价却荡然无存。同样是美国人的伍尔夫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