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主义宪政运动与民主主义宪政运动1从历史上看,“自由主义”基本上是一个任人抢购的术语,政客和学者们基于他们各自的目的,将它任意打扮,以至于我们几乎将它的本来意义都遗忘了。所幸作为二十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一的以塞亚。伯林(Isaiah Berlin)在法国的“英国式的自由主义者”贡斯当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自由”的二分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种自由概念:“消极自由”即免于的自由和“积极自由”即个体成为他自己主人的自由。2约翰。凯克斯(John Kekes)一针见血地指出:自由主义所信奉的这两个目标,一个是消极的,另一个是积极的,而二者之间却是极不相容的。3在很大程度上,我们认同这种观点,因此,也就有必要指明,本文所论及的自由主义是哪种自由主义。本文所论及的自由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含义,它主张人们主要是个人有免于政府任意强制的自由,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界分,强调确立个人“确受保障的私域”的重要性。这种自由主义源于洛克、孟德斯鸠,兴于贡斯当、托克维尔,最后为现代的保守自由主义大师哈萨克、诺齐克等人所重述,并获得了新的内容。这种自由主义所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