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将侵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认识,认为对侵权现象的法律控制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律手段。由于救济成本的制约,民事侵权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必须辅之以其他法律手段。对于经济领域中侵权现象的控制,民法、经济法都可以发挥有效的作用,但二者都具有局限性。只有其共同作用,才能达到良好的控制效果。 【正文】 侵权是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的控制需要运用不同法律手段。民法对侵权现象的控制是通过民事侵权救济制度而实现的。民事侵权救济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民事侵权控制手段,其基本的逻辑径路是:在发生民事侵权事件后,由受害人与侵害人通过谈判解决侵权纠纷,同时,法律提供根据一方当事人请求即可发生的强制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事人通过谈判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请求第三方按照特定的程序解决纠纷。无论是当事人之间的谈判,还是第三方应当事人请求而介入民事侵权纠纷的解决,其结果都是在确定侵权构成的情况下,使侵害者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民事侵权制度正是通过这种民事侵权救济手段使侵害人承担不利后果而实现对侵权现象的控制的。在通常情况下,这种控制手段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