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我国侵权法理论的主体是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典型的理论结构是以归责原则为统领,构成要件体系为核心,研究侵权责任构成相关话题。而受害人过错与数人侵权责任这两项制度,在理论结构上都是通过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比例,与侵权责任构成的理论结构有所不同。2004年,导师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侵权责任形态论”,1几乎在同时,笔者接触到了美国法学会(ALI) 2000年通过的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侵权责任分担编和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NCCUSL)于2002年颁布并于2003年修订的统一侵权责任分担法案,开始注意相关问题。笔者随后逐渐接触到了欧洲侵权法小组(EGTL)与欧洲民法典研究小组(SGECC)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公布的欧洲侵权法原则2和致另一方损害引起的非合同责任,3进一步加强了对比较法相关理论动向的观察。通过自己对公平责任的系列研究,4并得到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成员张新宝教授和姚辉教授无私的指导,笔者逐渐认识到应该将公平责任从侵权责任分担体系中排除出去,最终形成了整合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侵权法上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