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初步完成物权法草案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将再次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也将再次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作为民法典之一部分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也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是从整体上看,“战国时代”尚未结束,学者各说各话的情况基本依旧。就本文将要讨论的侵权责任法立法之法典化程度问题而言,立法部门和学术界也远未达成共识。有的学者主张在未来的法典中十分详细地规定各种具体的侵权责任,在提出的类型化方案中,列举的侵权行为高达270多种;也有一些学者更重视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1的规范性功能,主张无需过多列举具体类型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另外还有人主张,既要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规范性功能,又要对在适用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方式、免责(抗辩)事由等方面有较强特殊性的侵权行为以及特殊侵权责任关系和可救济的损害等进行列举。 本文所称的“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问题,是指在一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尤其是在新起草的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草案)中:(1)将哪些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类型化后在民法典中进行列举性规定,将哪些特殊侵权责任关系形态规定在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