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侵权;违法性;功能;责任构成内容提要: 违法性是大陆法系侵权法保护范围的“调节器”、法律秩序的“信号灯”,并在规范层面对侵权责任形态多样化、特殊责任构成和违法性阻却有重要意义。对违法性要件之取舍,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应结合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价值取向和体系构成作出选择。引言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素的违法性是一个高度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它是指“通过违反命令或者禁止规定的行为,产生为法所不承认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之结果。”(Enneccerus-Nipperdey, Allgemeiner Teil des Buegerlichern Rechts, Halb.2, 15 Auf.l, 1960. S. 1279-1286f.f对于不法性的界定,向来有“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和“折中说”等观点。从笔者采纳的定义可知,本文的不法性是以行为不法论为基础的“折中说”,即“二元的行为不法论”。)早在旧中国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国时期民法典,“违法性”一直为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一个构成要件1。新中国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虽然没有言及违法性,但权威解释认为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