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政府、非政府组织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十周年之际,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05年12月1日施行。 妇女从来不是孤立的或者是妇女自身的问题,而是与特定国度的文化传统、现行体制、等因素密切相关的性别问题。它是社会性别平等框架之中的必然组成部分。在世界许多国家,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多从男女平等角度规范,如,挪威1978年性别平等法、韩国1999年防治性别歧视及补偿条例、日本2003年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基本法,等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与上述诸国法律的名称不同,促进男女平等却是其根本目的(第1条)。可见,通过保障妇女权益,推动妇女地位提高,来实现男女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是现阶段反性别歧视立法的特色。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是我国保障妇女权利,推动两性实质平等的制度保障,也当之无愧地成为我国反歧视立法,尤其是反对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修法背景 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中国妇女人权法律保障体系的核心,自1992年颁布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