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保证,作为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生活中运用十分普遍,它对促进资通和商品流通,促进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债权的实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往往把保证合同与被保证合同不加区别,一般认为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三方签订的协议。虽然有关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三方签订的协议。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保证合同纠纷时,却遇到许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15日制定了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对保证问题对作了专章规定,但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纷繁复杂,担保法的具体规定相对于现实经济生活而言过于原则,且某些法律术语系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人们不大熟悉,难以理解,加之担保法的具体规定与最高法制制定的规定大不一致,许多规定截然相反,而依笔者之见,规定的许多规定较之担保法的规定更为、合理和具体,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就出现了许多难以统一认识和理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