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笔者在对司法理念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指出建立司法理念应注意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调整优于调整法律、服从法律而非服从民意等七个重要。而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支撑的法官思维模式必须符合法官职业思维特征,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推理机制。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需要进行法律适用解释时,应当信守法律为本、变通法律为用。构建法官职业思维模式面临着诉讼观念和司法体制上的重重障碍,但我们法官仍应全方位培养自身的法律思维模式。市场是法治经济,与传统的“治民手段”意义上的法治(rule by law,这也算是一种“特色”吧)不同,现代意义上(或者说真正意义上)的法治(rule of law)意味着“法的统治”,也就是说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人、组织、国家机关和政党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其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在实际运行中,则首先表现为司法权对其他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的制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法治,司法必须改革。而司法改革和司法权的运作,应当以先进的司法理念为支撑。处于司法权力中心的法官,则必须树立先进的现代司法理念,并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