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债务人处罚,一般人都会想起债务人监禁或者任意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资格、财产等情形,但却往往会把这些现象看成是文明化和基督教性格进化之前的野蛮习惯,并且认为它是一种不间断地走向消亡的习惯。然而,从古今中外有关债务人处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事实看,迫害债务人的现象直到二十世纪前半叶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至少,在二十世纪初期,债务人监禁的事实仍在美国和英国普遍存在,债权人则在法律之外利用了这一个古老的习惯。1因此,债务人监禁的问题不仅仅只是与历史学家相关,这一点已经为现代法律文献的调查研究所证明。2纵观历史,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债务人不能返还债务,都被看成是罪恶并对之加以了处罚,或者为了强制返还债务而设置了债务人监禁制度。历史的发展,与线状和圈状相比,也许更像海神普路米透斯的床。即使在现代社会,债务人处罚的习惯和痕迹仍然存在并制约着破产法发展的理论逻辑。在我国封建社会,保护高利贷和父借子还的传统习惯一直是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基本准则。严酷地对待债务人,如歌剧白毛女中的黄世仁和电影红色娘子军中的南霸天对待债务人杨白劳、喜儿和琼花那样的做法,虽然在道德上已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