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民土地政策这个时期土地政策变化的基本特征在于土地所有权归属的集体层次变化,对于是否保留数量极小的个体经营在不同经济背景下有所调整。(一)遭遇困难,土地所有权下放至生产队;形势好转,对自留地的用途加以限制大跃进初期,中央作出了限制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收入的决定。1958年3月21日成都会议通过,同年4月8日政治局会议批准的中共中央关于合作社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应占比例的意见中规定: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大,这种情况对于合作社的巩固发生了不利的影响,应当采取适当的步骤予以调整。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收入在社员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以2030为宜。1958年8月29日在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进一步规定:自留地可能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零星果树暂时仍归私有,过些时候再处理,股份基金等可以再拖一、二年,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和人们觉悟的提高,自然地变为公有。但是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中的问题很快在土地产权上暴露出来。针对“共产风”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1959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上海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