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和修改的主要方面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实施的,期间仅1999年12月25日作过一次细微修改。因为处在巨大变革时期,可以说这部出台之时就是酝酿修改开始之日。这可以从三个角度来。一是立法背景。因为每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施行都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现行公司法的立法背景:市场体制还在酝酿中;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了公司热,形形色色的“公司”需要予以清理整顿规范;国有改革需要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和新的企业财产权制度来支撑。二是公司这一主体的发展实践。我国公司起步教晚,当时我国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还是以国有和集体为主,投资主体相对单一,还处在对市场主体一方面急需培育一方面生怕出乱的时期。三是公司法。当时公司法理论还十分薄弱,说实在的,甚至没有谁能够说明白公司究竟是什么,对公司立法没有很明确具体的理论定位,对公司法律关系的实质也没有准确全面的把握。可以说,现行公司法是在改革和发展中应运而生。因而其条文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等缺陷。不过,尽管现行公司法在实施中是“摸着石头过河”,在颁布后近十年的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