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运用“法和公共选择”这种新的,以日本的有关判例和学说为素材,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统治行为论、立法裁量论及其根据,为探讨基于该法理的司法权界限论提供了新的视角,提出了在架构违宪立法审查制,将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拟制分离的初步模式设想,并指出了将法和公共选择的研究方法适用于有关司法审查的广泛领域乃至所有权力运作过程并进行仔细考察和更为全面的考察,对于进一步深入地认识和把握权力配置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共选择理论 法和公共选择 司法权的界限 统治行为论 立法裁量论 选择理论 合理选择理论 一、引言 在赋予普通法院以违宪立法审查权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法院可以通过宪法诉讼的形式宣判、法规乃至政府的决策是否违宪、违法。这种制度模式,对于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等一系列改革的中国来说,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或者借鉴意义。但是,在我们试图架构违宪立法审查制的理论时,遇到了一个似乎难以逾越的难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基本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1在这种制度上不可能建立由法院对法律、法规等进行审查的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