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本文是作者立法学方法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研究课题公务员录用纠纷专题诉讼研究的成果之一,写作时间为2006年5月至7月。文章对公务员录用制度中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以及报考者的权利进行了系统的界定,突出以立法学的视角对当前设定年龄、学历等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违法性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对公民在公务员录用中的资格权和竞优权问题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论创新,并首次对公务员录用纠纷的处理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性。关键词 法定职权 政治权利 资格权 竞优权 科学人才观 司法能力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实行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录用制度,是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最具有标志性、决定性和最具影响力的措施。在1993年国务院制定和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条例)和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录用制度骨架内容的规定大致相同,但是实际录用工作中包括对录用纠纷的处理工作过程中,具体做法与这个骨架内容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