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本文是立法学方法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研究课题公务员 录用纠纷专题诉讼研究的成果之一,主要为深化对广西人事厅2005年公务员报考资格纠 纷案诉讼及为对广西人事厅2006年公务员报考资格纠纷诉讼作理论准备,写作时间为 2006年8月至11月。文章以公务员法为背景从立法与政策、立法与政治、立法与社 会、立法技术和立法救济等的全新视角,对设置年龄、学历为主的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 的违法性进行了系统深入独到的分析,有较强的理论独创性和现实针对性。关键词 国家意志 立法表达 法律保留 法律解释 科学人才观 社会 公平一、问题的提出及回答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 施行。自此,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条例)和 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文 件(以下简称通知或暂行规定)以及各地、各部门自称以公务员条例和 通知为依据制定的各种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法律的形式上宣告废止。但是 ,2006年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高学历资格限制条件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