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利益冲突交易;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忠实义务 内容提要: 中国公司法不断完善着利益冲突的规则,其对公司实践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由于公司法受制于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在法律思维中采用权利界定方式而不是利益保护方式,现行的利益冲突规则更多表现为规制式、事前禁止的模式,同时更多地将权力上收给了股东,在法律责任上依赖于归入权,强调公司所有权而忽略了公司利益。本文回顾了利益冲突规则的引入,对现行规则中的疏漏进行了分析和批评,并结合已有的司法实践分析公司利益在法律调整中的淡化,并对这种原因进行了理论探讨。 一、利益冲突规则在中国法上的引入 利益冲突是公司法中的核心规则,无论是将公司看成是合同连接体还是社会实体,无论是采用代理还是代表理论来解释董事和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都必然存在着防止董事和高管人员侵蚀公司利益行为的法律规则或制度。随着Enron等丑闻,1近来发生的马多夫丑闻,乃至金融危机中表现出来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忠实义务的重要性随着社会需要而不断提高。利益冲突是董事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中的核心,一般认为包括自我交易、